禁止签署妨碍正常交易的协议。
禁止对不同销售对象实行价格悬殊化。
禁止签订排他协议。
禁止采取降价倾销的办法争夺市场,压制竞争对手。
禁止采取不公正的竞争方法以及欺诈性行为来垄断市场。
禁止商会与商会之间,同领域之间的可能导致多方垄断的联合。
禁止商会主体之间滥用、调整市场支配行为,包括并不限于随意提高、降低商品价格;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;抵触和排斥外来商会的产品经销。
禁止商会垄断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。
禁止商会在未经商部批准之前,私自接纳外资融入的行为。
禁止商会违反有内阁规定的其他特定时期适用条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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